【导语】: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违规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等更多内容详见正文。
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记入广西住房保障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违规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保障对象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6)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租房实物配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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