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广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优先保障公租房,详情请见正文。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优先保障: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2)孤寡老人;60岁以上的老人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3)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医保界定的重大疾病,须有市、县级医院疾病证明书)或属于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该家庭成员是主要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之一的。
(4)家庭成员属于重点优抚对象以及获得自治区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且该家庭成员是主要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之一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77号)执行。
(5)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租房申请条件
1.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直接申请公租房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当地城镇户籍,且家庭在当地无住房或家庭住房(含住房、商业和办公仓储等用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规定面积。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当地公租房保障设定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准入标准。
(3)家庭财产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当地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乘以当地商品房销售均价(按当地统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商品房销售总价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的总额;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3.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当地城镇户籍或持有所在城市、县(市)居住证,且家庭在当地无住房或家庭住房(含住房、商业和办公仓储等用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规定面积。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当地公租房保障设定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准入标准。
(3)家庭财产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当地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乘以当地商品房均价(按当地统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商品房销售总价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的总额;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4)申请人在当地就业,且在当地连续缴纳一定时限的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5)申请人学历及就业年限、职称或职业资格等补充要求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6)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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