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广西区内依法结婚要求生育第一、第二个子女或者独生子女死亡经批准再生育的夫妻。
2、在怀孕三个月内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办理材料
第一胎: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再婚对象需提供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流动人口需提交户籍地乡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夫妻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委出具的婚育和收养状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对象由单位在申领表上签署意见,无工作单位的对象由村(居)委在申领表上签署意见(只需一方签署意见)。单位或村(居)委对申领人生育和收养状况清楚的在申领表上签署“情况属实”(盖章);单位对申领人情况不清楚的要进行调查,如实填写意见;村(居)委对申领人因人户分离、空挂户、多次多地流动等原因难以核实其婚育和收养状况的签署“情况不明”(盖章)。
3、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2张,女方近期免冠1寸相片2张。
注:另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证明材料(根据申请人不同情形,相应提供第一个子女医学出生证明、病残儿鉴定书、死亡证明、收养证、再婚对象需提供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非婚生育的需出具缴纳社会抚养费发票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办理流程
步骤一、当事人提出申领。申领人在乡级人口计生部门(四城区在居委)领取并填写《桂林市〈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申领表》,所在单位或村(居)委签署意见(盖章)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到规定的乡级人口计生部门申领。
步骤二、乡级审核和发证。乡级人口计生部门对申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合格的,签署“同意发证”;对村(居)委签署有“情况不明”的,应当要求申领人夫妻签订婚育状况承诺书,在申领表上签署“依据承诺,同意发证”。
办理地点
办理时限及有效期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