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5月17日,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公安厅拟对实施了8年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重新修订,修订情况见正文。
5月17日,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公安厅拟对实施了8年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重新修订,修订情况如下:
1、在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各地推广骑行电动自行车戴头盔。为了保护公民生命健康,《征求意见稿》规定,骑乘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头盔,违反规定且拒不改正的,拟处50元罚款。
2、为解决停放和安全充电问题,《征求意见稿》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和停放充电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对私拉电线充电,在楼梯间、安全出口等乱停放电动自行车等行为,由消防救援机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现行的《管理办法》中只明确了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未明确其他登记管理规定,存在只有入口没有出口的管理空白。此次修订,拟补充完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例如,电动自行车灭失或者报废、因质量问题退车等,要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交回车辆号牌、驾驶证。
4、对新标准实施前在用的、既不符合旧标准也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俗称超标车),结合广西实际,《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已经按照现行管理办法规定,注册登记取得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三年,自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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