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申领条件:
已经申报居住登记,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本人提出办证申请的,应当发给居住证。
备注:
1.经地级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引进的各类人才,申领居住证不受申报居住登记满半年限制。
2.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居住登记,不申领居住证。
3.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
4.公民依法申报居住登记的,可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出
5.申报居住登记可以委托办理。公民需出具居住证明的,公安机关审核后应依法出具。
办理材料
申请材料:
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住所证明材料;
3、近期正面免冠彩照1寸2张;
4、填好的《广西居住证办理 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5、换领、补领居住证的需填写《广西居住证补(换)领、延期及项目变更申请表》。
合法稳定住所
1、已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2、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需同时提供房屋出租人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3、申请人本人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原件;
4、申请人亲属或朋友住所证明(需提供亲属或朋友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亲属或朋友关系证明或声明);
5、机关企事业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合法稳定就业
1、稳定就业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聘用合同或机关事业单位人事证明原件或购买当地6个月以上社保证明);
2、住所证明材料。
连续就读
1、学生证
2、就读学校出具的连续就读及学校住宿证明原件。
高层次人才(不受申报居住登记满6个月的时间限制)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2.本人近期1张1寸免冠白底彩色相片;
3.填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申领表》;
4.经地市级以上人社部门确认并出具的证明;
5.住所证明材料。
“居住证特殊审批通道”办理居住证
实际居住满6个月但未及时申报居住登记又急需使用居住证,提交以下材料之一,可以证明居住时间已满6个月的
1.申请人本人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原件;
2.已经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4.机关事业单位人事证明;
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1.属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契税完税证、购房款全额缴纳凭据。
2.属自建房的,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开工证、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契或地契、有关部门(城建、规划、国土、乡镇土地管理部门等)签发的准建证明或者合法性证明材料。
3.属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单位住房的,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改部门出具的有关出售国有住房和集资建房的相关文件、购房款缴纳凭据;集资或市场运作建房批文、购房协议、购房款缴纳凭据。
4.属购买二手房、拍卖房屋的,包括:房屋所有权证。
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
3.派出所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受理地派出所在人口信息系统可以查询到双方亲属关系记录的,免提交);
4.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
5.居委会或街道办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流程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受理;
2、持居住证受理回执到居住地派出所领取居住证。
服务窗口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符合办证条件手续齐全的,2日内报县(市、区)公安(分)局;
手续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不符合办证条件的,详细说明原因。
办理时限及费用
在桂工作高层次人才申领居住证,证件制发周期力争不超过10日。
办理费用:首次申领和年度签注及不换证擦写居住地住址免费。
办理地点
各辖区派出所或分县局办证点
自助办理:点击查看
桂林市公安局
地址:秀峰区三多路1号
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
地址:象山区翠竹路北巷11号
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
地址:扁山巷6号
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区分局
地址:雁山街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