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按照办证自愿、属地管理的原则,凡户籍在本县范围内,符合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中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等残疾人均可申领第二代《中共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注:已康复脱残达不到残疾标准的不能办理该证。
办理材料
1.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持申请人身份证
2.户口本
3.3张近期免冠2寸照片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各一式二份
办理流程
残疾人证是残疾人残疾身份的唯一合法证明,是残疾人享受各项服务和国家优惠政策的重要凭证。申请办证需六步完成:
1.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3张近期免冠2寸照片到户籍所在地县(区)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各一式二份,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2.申请人持残疾评定表到县(区)残联指定的定点医院进行残疾评定。定点医院填写评定表,要有明确的残疾评定结果。
3. 申请人将定点医院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评定表交县(区)残联初审。
4.市残联复审。
5.县(区)残联打印市残联审批的残疾人证。
6.申请人到县(区)残联领取残疾人证,持有旧证的,将旧证交回(旧证经停止使用)。也可由乡镇统一发放。
特别提示
申办残疾人证要遵守属地原则,在户口所在地办理残疾人证。
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其户口所在地县残联提出申请办理,对符合残疾标准、手续齐备的,给予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