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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现场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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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按不同情形提供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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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本人户籍证明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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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异地居住人员:异地居住材料(例如:本人或亲属的异地户籍证明、居住证、房产证、租房合同等),原件或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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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异地工作人员:单位(学校)外派工作(学习)证明或村(居)委会外出务工证明,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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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异地急诊:在入院治疗5个工作日内提供急诊住院材料(例如:入院记录、住院证、门急诊病历等),原件或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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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异地转院:提供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转统筹地区外住院证明》,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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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可提供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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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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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参保单位集中办理5人以上(不含5人)异地居住(工作)备案的,需提供《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单位)》,原件和电子文档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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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医保大厅”→进入“医保办理→选择“异地就医备案”或“异地转诊(转院)备案”→选择备案类型→按要求填写完整→上传备案所需资料→提交→备案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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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医保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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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医保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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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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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异地就医备案办理或异地转诊(转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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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异地就医信息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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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异地转诊(转院)信息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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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异地安置退休: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转入定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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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异地居住:异地居住时间在3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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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异地工作:常驻异地工作、学习等,时间在3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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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异地急诊:异地居住、探亲、旅游等时间不超过3个月,因急诊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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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异地转院:限于技术等原因难以确诊和治疗,需转往统筹地区外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