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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和优先分配制度。分类轮候是指A、B类保障对象按照各自通过审批的先后顺序进行轮候,因保障对象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保障对象类别(由A类转为B类或由B类转为A类)的,应当重新进行申请,重新轮候;优先分配是指除特别规定外,A类保障对象优先于B类保障对象分配。
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A类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且审批类别为低保B类及以上的;
2.孤寡老人:60岁以上的老人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3.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重点优抚对象、军烈属、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参军)、原国民党抗日老兵的;
4.申请人或家庭成员获得桂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5.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的或身患重大疾病(医保界定的重大疾病,须有市县级医院疾病证明书)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6.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男年满65岁或女年满60岁的(以截至分配当年12月31日计算年龄);
7.需要拆迁安置的危旧国有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户、市重大项目需拆迁安置的承租户和“渔民上岸”安置户;
8.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B类保障家庭可在B类保障对象中优先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发布实物配租公告后,提出申请的A类保障家庭户较少,剩余房源经报市政府同意,可向B类保障家庭或房源所在地符合保障条件的开发区和园区企业职工分配。
城区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城区面向B类保障对象分配,具备B类对象优先分配条件的应当优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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