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桂林本地宝为您带来桂林地役权首次登记申请的相关资料,包括条件、材料、时限等,希望能帮到您。
一、受理的范围
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利用他人不动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就已经变更或转移的地役权,申请首次登记。
1.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2.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输油管线、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3.因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4.因采光、通风、保持视野等限制他人不动产利用的;
5.其他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形。
二、申请主体
地役权首次登记应当由地役权合同中载明的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共同申请。
三、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四、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五、登记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除委托书、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外,其余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1)属于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港澳人士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人士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或身份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2)内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境外(包括港、澳、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3)国内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国家机关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
(4)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5)为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监护人的个人身份证明及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
(6)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
(2)《地役权合同》(注:合同中应明确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供役地和需役的位置、宗地号、土地证书号;利用目的和方法;④利用期限;⑤费用及支付方式;⑥解决争议的方法);
(3)涉及司法或仲裁的,提供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1份);
4.权籍调查成果材料(宗地图3份,技术报告书1份,界址标示、签章表1份);
5. 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房屋交易和产权告知单(首次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的)。
六、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注: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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