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各县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43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4元/小时。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广西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较之前均有提高,桂林市最低工资也将调整,新标准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桂林市城区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810元/月,
非全日制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7.5元/小时。
桂林市辖各县、自治县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430元/月,
非全日制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4元/小时。
温馨提示:
➤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 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最低生活需要的工资支付保障标准,是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底线,不是工资分配的唯一标准。用人单位不能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单位的标准工资来理解。
➤如果劳动者发现自己为企业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咨询或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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